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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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近些年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不仅因为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建设的必需,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广大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目前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其中有实践操作程序、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规范性指导,导致实践中问题重重,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是个公法与私法交织的领域,不仅要在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达到平衡,还要在私权利双方之间达到平衡。这就要有行之有效、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来保证。   本文分三部分探讨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问题。第一部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重要概念、讨论范围进行界定,以明确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说明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法学理论,以奠定法理基础;指出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和维护其权益的意义。其中着重讨论了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即获悉真实信息、获得相应补偿和安置、人身权利不受到侵害、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到侵害及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其法理基础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理论。   第二部分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总结分析了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分别是公共利益的滥用,安置补偿的标准过低、范围过窄,行政强制拆迁的滥用,权益受到损害后缺乏有效救济。   第三部分针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指导思想、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立法指导思想应该确立为有效约束公权力和加强私权利的保护,并建立公平和效率并重的价值模式的法律制度。其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分别是:   在实体法律制度方面为:对于公共利益的明确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并制定下位法或者司法解释去具体细化;安置补偿的标准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可以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各自具体的情况合理变动,由中央政府对此实施动态监管;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应实行不规范操作竞业淘汰制度。在程序法律制度方面为:在行政强制拆迁中要由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到场进行监督和约束;补偿程序中设立先行补偿制度;完善诉讼救济手段,设立专门针对被拆迁人的法律援助基金,建立公益诉讼、防卫性诉讼、集团诉讼等制度。   通过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和完善建议的提出,以期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能够真正实现,公权力得到有效制约,私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被拆迁人不仅可以享受到其应有的权益,还可以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实现房屋拆迁的真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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