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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类民事主体,从互助组形式发展至今,深受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具有历史性与复杂性。《民法总则》以基本法形式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保障成员权益意义重大。但《民法总则》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进行宣示性规定,具体规则尚为空缺,当前理论界研究成果较少,多为构建思路与改革路径等宏观设计,具体化制度研究较少,体系化研究尚不到位。同时,大量中央政策文件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政策导向,地方性立法与试点实践的探索为后续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司法审判工作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关键问题是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成员资格的认定,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给案件裁判法律适用带来难题,立法亟需在尊重历史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明确其经济职能,构建以民事基本法为基础、民事特别立法为重点的符合其发展规律的制度体系。第一部分就写作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创新点展开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演变,从私有制为主的互助组时期到合作社时期,再到人民公社时期,最后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出现进行逐一介绍。第三部分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法制现状,对立法与司法现状加以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构建面临的重大问题主要有功能定位不清“政经分离”难以实现、立法体系不完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清、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章程形式主义未体现其特别性、缺乏监督导致内部控制问题严重、破产防治机制缺失等。第四部分在对历史沿革与法制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构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性和立法原则的基础考量下,重申其经济职能,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民商事法律主体;以《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和法人章一般性条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一般原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民事特别法为重点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体制度:确认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机制;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章程的作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监管制度,健全内部权利运行程序,构建对外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破产防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