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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几个与极端主义有关的犯罪,作为新规定的犯罪,学术界对该类犯罪的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罪名时也存在诸多困惑。尤其是关于极端主义概念,究竟是属于思想还是行为,或者说是行为和思想的综合体?在大量的关于极端主义的分类里,如何归纳、理解和把握其共同的内涵?如何区别恐怖主义以及极端主义这两者的不同?另一方面,作为犯罪中的一种新类别,应该怎样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怎样分析这种犯罪类型中常见罪名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针对这些困惑和疑难,笔者首先从法律视角对极端主义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探究,极端主义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理解,政治学和宗教学领域对极端主义的研究成果对研究法学领域的关于极端主义的界定就有积极意义。所以,在刑法范围内究竟应该对极端主义以及这种主义下的犯罪行为进行定义?本文作者的观点是,因为从归属来看,这种行为并不归属于刑法领域的调整目标,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比如说对极端主义进行大肆宣扬、借助其对法律执行进行破坏,不按法律规定私自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领域的极端主义应当是一种主张,即通过对宗教教义的扭曲宣传以及别的手段,对暴力行为进行鼓吹、煽动民众歧视或仇恨情绪等。极端主义犯罪则是一种行为,即“行为人以通过对宗教教义的扭曲宣传以及别的手段,对暴力行为进行鼓吹、煽动民众歧视或仇恨情绪等,从而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同时,笔者认为,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区别主要在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指向性,而极端主义并不以政治指向性为必要条件,其是导致恐怖主义发生的根本思想前提,同时极端主义中表现最激进的方式就是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对极端主义进行常见罪名认定中应准确把握行为发生的空间、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客体和客观方面等环节,才能准确适用罪名。此外,针对目前法律规定中不明确和不完善的地方,笔者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对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