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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并不少见,但并非“存在即合理”,“国家提倡”的法条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位有许多值得思考之处。首先,“国家提倡”字眼本身就是对法律中国家内涵的克减,降低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性。
其次,“国家提倡”法条内容涉及多方面,总的来说可分为思想道德导向类和政策导向类,思想道德导向类“国家提倡”介入法律条文可以说是道德强制理论的体现,其本身是有正当性论证上的缺陷的;政策导向类的“国家提倡”涵盖范围甚广,可大致分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型、公益型、家长主义保护型。将这些政策导向类条文放入法律中,其技术形式与法律规定的技术形式并不相符,也与立法伦理标准难相契合。作为条文,与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相比,其既不表述法律规则,又与法律原则的公理性价值难相契合。目前,法律文本中的“国家提倡”条文呈现逐渐减少趋势,其思想道德导向的实效性可能大打折扣,其政策导向的作用则有待将其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或具体政策措施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