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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多方努力下,经历长达十余年起草过程,以我国立法创纪录的8次审议之后,2007年终于通过并予以实施了。“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该条吸取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直接、明确地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虽然物权法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做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很大的进步,但并未对其构成要件做明确的规定,从客观要件看,妨害排除请求权要求妨害的持续;在法律效果上,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效果被严格限定在妨害源之排除上。排除妨害请求权应当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被妨害的一方向侵害入请求排除妨害时,一定要证明此妨害确实已经在他的容忍限度之外,很多学者认为,容忍义务是对违法性条件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以证明该妨害是违法的,否则无法证明妨害的存在,此处的违法性应被理解成妨害结果是违法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提出强化了对物权的保护、使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饱满,完善了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使相邻关系更为和谐,使社会财产运行更有序,但是,毕竟物权法颁布仅短短几年,这一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立法层面上,物权法应更加明确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概念,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中的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其既非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故不适用时效消灭的原则。在总则中提出其概念后,应在分则中对其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请求权主体、费用分担等部分做出具体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妨害排除的主体应扩大适用于他物权人。在司法实践中,要分清其与相关相似的概念之间的区别,以妨害的“非法性”为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物权,体现对权利的保护,并对妨害排除的费用做出合理的分配。文章分成五章,第一章就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基础进行研究,从梳理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切入,通过比较法研究探讨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历史发展,研究妨害排除请求权制度的演变,阐释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概念及其性质。第二章是具体考察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第三章从中外立法模式来探讨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第四章探讨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其他相关类似权利的关系,厘清其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加以准确适用。第五章分析我国对于妨害排除请求权的立法现状,提出并论证如何完善妨害排除请求权制度的模式。基于以上,文章从排除请求权的历史出发,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厘清其与其他相似制度的关系,对其进行比较,运用了比较法分析、历史分析及案例研究的方法深入阐释该制度,并对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认识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