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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人类最大的博物馆。中华文明悠久灿烂,底蕴深厚,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我国拥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华光礁Ⅰ号在海南省博物馆的展出,是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的里程碑。其遗址的破坏、船体的倾斜,更是引发了社会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深思。这些年来,伴随着水下勘探开发技术的不断成熟,在利益的驱使下,人类开始大规模的打捞水下文化遗产,非法盗捞现象愈演愈烈,遭到毁坏的水下文化遗产不计其数,价值巨大。然而,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保护工作中薄弱的一环。我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主要集中在《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然而该条例条文结构简单,规定过于笼统,难以对水下文化遗产形成全面保护。本文主要通过保护现状、问题分析、域外立法、完善建议四部分对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我国目前水下文化遗产立法现状、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对现阶段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多元化、保护范围、所有权归属、报告和上缴制度、考古发掘制度、奖励制度、追责机制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司法现状及具体案例对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讨论。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问题主要包括:水下文化遗产概念界定不清;发现报告制度不完善,奖励机制不合理;忽视就地保护原则,区域保护不完善;分工不明,制度不到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相关关系协调问题;民众保护意识薄弱。第三部分根据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对域外国家法律、区域文件、国际公约中的特色制度进行了考察,如:法国的发现报告奖励制度、处罚制度、执法主体多元化,意大利的文化宪兵制度、预备方案、中央地方垂直管理,印度尼西亚的打捞利用沉船保护协会及报告制度,巴西的特色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许可证制度及未来计划,英国根据重要性原则开展特殊管制保护,美国的保护区制度;区域文件中的原址保护原则、缔约国之间信息共享和国际协作原则、返还发掘物、促进公众教育原则;《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为全人类利益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禁止商业开发、就地保存、国际合作四大原则和概念界定。最后,根据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明确界定水下文化遗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发现报告制度,细化完善奖励制度;确立就地保护原则,完善区域保护机制;明确分工,完善保护制度;平衡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相关关系;增强民众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