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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被迫行为,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犯罪,主要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出于自己的完全意志,而是受到了他人的威胁。被迫行为到目前为止,世界两大法系之间,各国之间仍旧在立法和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而争议的关键就在于不能准确定性被迫行为。本篇论文从绪论开始,首先探究被迫行为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被迫行为一直作为刑法领域的争议点,在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待该行为的立法和理论定性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迫行为区别于“正当性”事由的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可得宽恕的事由而独立存在于刑法体系中。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被迫行为的认定普遍归结于紧急避险中,并未有独立的理论和立法体系,只是将其作为紧急避险的特殊情形加以阐述和实际的运用。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刑法未对被迫行为进行独立的立法。随即是希望对于研究该论题能取得较好成果,最后是论文写作过程中运用的相关研究方法。接着是对被迫行为的概况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被迫行为的定义在不同的法系背景下都有所区别,笔者在这里只是根据行为表现和结果而做出客观表述,并未对其进行深入定性。然后是研究该行为的行为特征,并分别从精神上的强制胁迫,社会危害性以及缺乏现实的可期待性三个方面进行系统详细的阐述。在特征的基础之上,总结出被迫行为成立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和时间条件。最后,是笔者在前辈们的研究基础上,对被迫行为所作出的简单分类。在研究被迫行为的理论基础时,是从法理基础、功利主义学说、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和法益侵害理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随后是各国刑法对于被迫行为的认定,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来阐释。最后是从违法性阻却事由说和责任阻却事由说来分析被迫行为的罪与非罪。要想透彻全面的研究被迫行为,则一定要界定与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之间的异同,在我国仍然未对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进行区域划分,而是将被迫行为纳入到紧急避险的特殊情形进行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而笔者看来这并非为最合理的划分方式。因此,将我国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系统科学的规定进行了相关阐释,并在其基础之上,研究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也从两大法系的观点出发,进行系统阐述,总结出两者存在的区别,最后得出被迫行为应独立与紧急避险而存在于刑法的立法中。接着是对于被迫行为与胁从犯之间的竞合,从构成要件出发,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范畴,而被迫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明显区别于共同犯罪。被迫行为与胁从犯本身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主要在于胁迫的程度和被胁迫人的主观意志程度不同,故被迫行为与胁从犯在竞合方面也是可以准确界定的。最后,是基于前辈的研究以及笔者自身的理论探讨,对我国在被迫行为立法上提出相关建议,即被迫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应独立于紧急避险而存在,对于相关行为结果的法律定性则需分类讨论,以及规定相关的但书条款,以便提高现实法律运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