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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网络融资活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法介入网络融资的必要性,而网络融资的创新性和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介入网络融资的限度性。随着网络融资犯罪案件的频发,刑法介入网络融资有逐渐扩大化的趋势,严重阻碍了网络融资的发展。所以,通过分析现行刑法规制体系的不足,确定刑法规制网络融资犯罪的原则,限制司法适用,完善相关立法,对保护金融创新、促进网络融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融资犯罪的现状。在准确界定网络融资和网络融资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络融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我国网络融资犯罪主要有理财-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模式以及庞式骗局模式三种表现形式。相较于其他金融犯罪,网络融资犯罪正呈一种高发态势,其犯罪方式更为隐秘,涉众面更广。 第二部分分别就刑法介入网络融资领域的必要性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分析非法网络融资活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明确了刑法介入网络融资的必要性。同时进一步指出,刑法对网络融资的介入并不适度,现行刑法规制体系存在着诸多不足,包括入罪门槛偏低、刑罚配置不合理、相关罪名界限不清、刑法规制与行政监管不相协调等。 第三部分提出了网络融资犯罪刑法规制的对策。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二次违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当通过限制相关罪名适用、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轻缓化等方式以限缩司法适用,同时通过废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设资格刑、协调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等方式来完善现行刑事立法,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融资犯罪刑法规制体系,以保证刑法对网络融资的适度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