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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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的蓬勃发展,我国诞生了几十家互联网上市企业。根据我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我国网民已突破7亿,2020年将突破11亿。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崛起势必会形成垄断,我国许多互联网企业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者。这些企业的迅速成长遏制了互联网中小企业的成长;这些企业在垄断过程中肆意侵犯用户隐私和利益,延缓了互联网产业创新的步伐,进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竞争的加剧呼吁法制化、自律化。如何提高反垄断法的威慑力,促使企业能够自律,以达到良性竞争的目的是反垄断法改进的方向。本文针对互联网产业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相关案例,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为切入点,对其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求对《反垄断法》在认定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执法实践和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合理对策。各国司法实践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都是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开始,在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讨论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判断是否有滥用行为进而得出结论。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我国互联网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通过对典型案例:百度竞价排名案以及腾讯QQ与奇虎360争端的再现,反映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垄断程度之深。通过剖析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折射出我国在互联网产业在司法实践的不足,导出本文的的主旨: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认定。第二部分:关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实例分析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论述了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对互联网产业给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的挑战,突出反映了传统相关市场界定适用于互联网产业时的滞后性,对双边市场理论亦有涉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给出了初步思考。第三部分:探讨互联网产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首先阐述了互联网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的概念及形态;其次讨论了互联网产业给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的挑战,突出了互联网产业的鲜明个性;通过对国外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得出互联网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程序。第四部分: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分析。在滥用行为的违法性判定上,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两大违法认定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指出互联网产业应基于合理原则进行违法性判定,适当的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作为补充;分析了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对拒绝交易行为、限定交易行为、捆绑搭售行为、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和性质分别进行了分析,突出了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个性化,应加强法律认定的针对性。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分析,在认定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可以形成清晰的分析视觉以及明确的分析思路,期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可以更加完善,期待我国互联网产业有更加健康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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