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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逐渐开放,民间借贷和不规范融资现象屡见不鲜,直接导致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已经成为放置在我国金融体制上的一颗定时炸弹,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涉案财产处置的问题。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地域面广、处置主体多样化、案件流程繁琐复杂、财产处置工作也耗时较长。在漫长的财产处置进行过程中,涉案财产的价值不能得到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极易引发社会公众非理性的大规模群体事件,一系列的围攻政府、上访现象也频繁出现。本文建立在部分案例的调查基础上,用真实的案例及相关数据揭示处置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的指出现行处置程序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以破产法思维解决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就完善我国非法集资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提出了有益的制度设计。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非法集资涉案财产处置的现状,分别从司法现状及特点、程序的选择路径两大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新案高发与陈案积累此起彼伏,导致涉案财产的处置工作十分繁重,呈现出“处置难”的司法现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涉案财产的范围且缺乏债权人对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监督,直接导致了涉案财产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随意性的特点。第二方面,在我国现行法之中,非法集资的涉案财产共有三套可供选择的处置程序,分别为行政处置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第二部分,通过介绍韩学臣案、金天地公司案,发现行政处置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种种弊端,对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保护相对滞后。行政处置程序缺乏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缺乏债权人参与制度、忽视对涉案财产的接管与管理、奉行先偿先得原则、打破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中立性等;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虽然是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形式来处置涉案财产,但也存在缺乏债权人参与环节、缺乏高效的涉案财产管理程序、缺乏公平的涉案财产分配程序、涉案财产范围难以界定以及法院过于依赖审前处置程序的弊端,这一系列问题都直接制约着处置结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第三部分,在非法集资涉案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导入破产程序。正因为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弊端,当前燃眉之急是对现行非法集资处置程序进行完善,笔者建议适用破产程序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财产,可以实现涉案财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追回流失的涉案财产、保障债权的公平有序清偿、维护社会稳定并减轻政府压力。首先,针对涉罪企业能否申请破产及如何申请问题,笔者从破产资格、规制效果、程序结构、法理等方面认为涉罪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并且只要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审查破产申请;其次,针对涉案财产的范围界定问题,审判法官需要明确涉案财产的来源、去向、用途、流转等相关问题,将涉案财产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区分开来,并且依据“特定化”的标准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涉案财产中区分开来,依据《刑法》第64条予以退赔;最后,针对刑事退赔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问题,主要争议点在于刑事退赔能否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笔者根据破产法的平等受偿原则、破产审判破执行等原因认为刑事退赔不应当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