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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上海为主要的试点城市,发展至今已经二十余年。《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真正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在降低财政支出、增强反腐倡廉力度,维护我国权益等诸多方面具有显著成效。2007年12月,我国信守入世承诺,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的谈判,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国际化。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政府采购法律监管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构建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且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政府采购体系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监管模式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该问题相关研究成果的整理与分析,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的发展现状,对政府采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背景、意义、研究方法、思路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简述了政府采购法律监管制度相关的理论,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并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研究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对政府采购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探析。指出了政府采购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中对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约束的不足之处,从宏观角度分析了监管工作进程中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域外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借鉴,并以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政府采购为例,进行实例分析研究。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完善法律程序、构建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绩效评价模式、加强采购专家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