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内部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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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及需求的自治联合体。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其自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合作社不具有公司的优势,因而合作社内部制度的安排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整体运作的效率,深入研究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安排非常之必要。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法律层面对合作社的内部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有所裨益。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内容极其丰富,本文探讨了合作社内部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三大主题。一是分析合作社的产权制度。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合作社的产权制度特征,指出合作社的产权具有资产所有者与惠顾者(或劳动者)合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探讨了合作社的产权性质,指出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应该是多元所有的复合产权;在分析了合作社的股金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得出要借鉴国外合作社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合作社立法的相关问题。二是探讨建立在产权结构基础之上的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主要讨论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其中对公积金能否分配这一问题作了深入分析,指出公积金具有不可分割性。三是按照合作社组织的运作要求设计有效运转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上的安排是合作社收益与分配的重要的保障。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一般是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的这样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管理运行机制。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业务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合作社并向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制约着合作社内部组织的运行。文章主要是在分析了合作社内部三大机构的基础上探讨了其组织结构的中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如经理人员外聘、理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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