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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古已有之,是人类自身的产物,自从人类诞生起便与人类自身如影随形。而作为理性构建的法律,应该对精神病人的人权提供公正、平等的法律保护,因为作为残疾人之一的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精神病人的人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是针对精神病人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此制度常被滥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一方面,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国家保护义务的缺失,使大量严重精神病患者不能有效强制医疗,其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难以有效保障,并且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标准、程序缺乏,大量无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因各种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对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构成严重威胁。
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源在于,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不足及运行异化。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同时关涉到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因此需要从保障人权的宪法学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梳理。本文从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作为问题切入点,系统分析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基本内涵、法律性质,同时,引入宪法学领域基本人权保护理论,对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关涉的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保护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将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置于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学视角之下,提出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基准理论,并对该制度进行合宪分析。
在此基础上,最后比较国外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后,提出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下人身权保护的具体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