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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的民法分析,重点在于运用大陆法系的理论与概念,分析信托法的各种现象,并对信托法的效用特征进行民法概念整理,以试图为关于我国信托法未来发展的讨论提供一些共识。全文共分七章。第1章“引言”、第2章“信托的起源与发展”、第3章“信托的概念与特征”、第4章“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第5章“信托财产上的权利”、第6章“信托的制度价值”及第7章“结论”。
第1章“引言”:阐述了普通法观念对民法法系学者提出的挑战,以及民法学者研究信托制度常易陷入的误区,指出了本选题的研究难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2章“信托的起源与发展”:在考察信托的起源与发展中,注意到衡平法的本质在于对行为人行使普通法上的权利而导致的不公进行矫正,而信托在法律上的本质则是对普通法规则的规避,从而明晰了普通法上所有权与衡平法上所有权的作用机制。
第3章“信托的概念与特征”:尽管信托并无统一概念,世界范围内甚至英美法系内部对信托的认识都不一致,但讨论信托在英美国家的核心要素与效用特征是必要的,只有这样,大陆法系引进信托时才清楚该保留信托哪些特征,才能发挥信托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价值。并且,由于从英美法系概念出发研究信托并非可行,则对信托的要素与特征的提炼成为民法分析的基础。
第4章“信托的本质”:评析了既有理论的物权说、债权说及组织法说等,指出既有理论将信托法律关系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混为一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物权法律关系及债权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把后二者从信托关系中去除后,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便清晰显现:信义义务。推定信托等非明示信托存在的理由,并不是其符合信托的法律构成,而在于法院从救济的角度认为应为当事人加诸信义义务。现代法律中,信义义务广泛扩张适用于公司等其他法律关系。
第5章“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析了基于信托财产而在当事人间形成的各种权利。信托财产范围广泛,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但信托当事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信托当事人在信托财产上的权利等。此外,对物、财产、财产权利的概念分析,以及对权利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辨别,也是本章的重点。
第6章探讨信托的制度价值。信托的价值广泛被认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然而,这只是信托法在经济上的用途。在法律上,信托最大的价值系制度创新。信托通过其特定结构,可规避很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制度创新的尝试,并最终在立法上催生新制度。信托目的合法是信托生效的一个条件,鉴于我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研究的不足,本章重点讨论了这个问题。
第7章“结论”:重申了信托在我国发挥经济效用所需的法律建构,并进一步指出了我国《信托法》需明确和完善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