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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的效力问题自始受到广泛质疑。霍布斯和普芬多夫站在自然法的角度曾经对这个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十九世纪,奥斯汀和其门徒亦采取同样的态度,从实在法的角度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在法学的研究中,古今中外的国际法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大多得出了肯定的结论。似乎有关国际法是否是“法”的争论已经结束。但是,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中,从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直至今日,作为调整国际社会法律关系的国际法遇到了诸多挑战和冲击。每当法律遇到强权,权利遭遇权力的时候,人们一次又一次的在对国际法是“法”的期待与其遭致肆意践踏的事实中挣扎。由于国际关系其自身的学科特点,这种矛盾在其领域内表现的则更为显著,本来仅仅存在于法学领域的争论开始在两个学科中受到人们的关注。一种立足于现代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国际法有效性分析,将逐步解答这些质疑并为其提供新的诠释。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史上的四次论战前后呼应地为我们呈现出一段历史。在这段历史中,国际法时而成为主流,时而又被忽视。但是,可以看出,国际社会正在向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国际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从霍布斯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模式向格劳秀斯的法律秩序模式的转变。本文试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研究其不同的理论流派对国际法的效力问题的不同观点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