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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政教关系确立了两条根本性原则,即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自由原则;它们不仅对政府和教会的权限作出了基本的规定,而且为两者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了明确的界线。从很大程度上讲,美国政教分离宪法原则的确立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新教文化以及洛克自然神论和理性主义思想对这一原则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历史现实发展对这一宪法原则的确定也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政”“教”在美国既没有完全分离,也不可能彻底决裂。这是因为,在美国这样一个宗教信仰如此普遍的社会里,“政”“教”的影响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个层面,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美国政府在处理政治事务时不可能忽视宗教这个重要因素,因为一直以来宗教在美国历史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样的道理,宗教对政府政策和社会问题也不可能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因为许多社会问题和政府政策与教会利益和宗教信仰直接相关。本文以美国宪法政教关系原则为主线,先是阐述第一修正案为政教关系确立的两条根本性原则,然后分析美国确立“政教分离”原则的历史原因。为具体说明“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意义和实际运作情况,论文选择了代表性案例进行研究,以此证明,虽然美国宪法为“政”“教”确立了分离原则,但两者之间事实上是相互联系和互相影响的。论文在此基础上指出,美国实行的政教分离并不是一种十分彻底的分离,其用意主要是在制度上确立它们的分离关系,而不是要在所有一切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中用“一堵墙将它们分裂开来”。毕竟,在美国实际生活中,政府能通过一些方式干预宗教事务;教会也能对政治事务施加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