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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劳动关系是其他经济关系赖以运行的基础。通过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直接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劳动过程的实现确立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创造以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劳动法的主要宗旨和精神。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
劳动合同是确立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更是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完善。该法的通过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大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其问题之一就是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是否要引入合同无效制度一直是劳动法理论界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无效的普遍认为:非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这种观点发源自民事合同的无效合同理论,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民法视角的无效劳动合同理论。这种理论在照搬民事无效合同理论的同时,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有比较大的欠缺。
本文从立法的角度考虑,阐述了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不赞成劳动合同中采纳民事合同无效制度,而是确立效力待定劳动合同并引入可撤销劳动合同等建议,以期待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司法解释,促进该法的更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