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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自古代城市形成以后,人类就开始了对城市规划的探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城市病也逐渐产生,政府开始运用公权力对城乡的发展及规划进行干预。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城乡规划”一词被正式从法律上推出,城乡规划权也随之被正式确立,而滥用政府城乡规划权的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不仅会使原有的生态环境以及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等遭到极大的破坏,而且还会极大的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将政府城乡规划权的运用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的政府规划权及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三个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城乡规划权进行法理分析。城乡规划权,即政府在进行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所拥有的一项权力。根据城乡规划阶段和步骤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制定权、实施权、修改权以及监督检查权。它是一种具有公共政策属性的公权力,具有法定性、政策性、强制性、主动性、裁量性等特点。第二部分对城乡规划权进行实证分析。我国的政府城乡规划权法制化的历史并不是很悠久,经历了初步发展、大波动、被破坏、恢复发展和大发展五个阶段。现行的政府城乡规划权立法体系总体上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立法中存在横向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地方性立法不统一、权力配置不合理以及程序控制不严等问题。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政府滥用城乡规划权、行政效率与行政能力低下、权威性不足、忽视公共利益等问题。这种现状主要是由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救济等制度的不完善所导致的。第三部分对我国城乡规划权的法律规制途径进行分析。要实现城乡规划的法治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就必须将政府的城乡规划权纳入法制化轨道。针对我国政府城乡规划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可以分别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主要途径有完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加强程序控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法律责任制度以及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