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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船舶碰撞事故发生频繁,往往会给船东造成巨大的损失,大多数船东都与保险公司签订船舶保险合同,力求将损失缩减到最轻的程度。然而不同的保险条款对于船舶碰撞的责任的承保程度、范围以及计算损失的方法等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因而对承保船舶的损害赔偿的结果也会产生差异。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以及英国的船舶保险条款中会对碰撞船舶的损害赔偿造成影响的条文进行了比较,分析不同条款下对船舶损失的认定和计算上的差别。并透过条款进一步研究在背后支撑其形成、发展、演变的两国海上保险法中的有关理论在立法理念、条文规定和实际操作的区别和优势,希望对我国海上保险法以及船舶保险条款的改进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本文共分为3章,第1章分析了中英船舶碰撞责任条款在承保责任的程度、范围以及除外责任上的差异,通过二者的比较得出不同承保程度、范围以及除外责任对船舶损害赔偿的影响。第2章阐述了碰撞责任条款中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而制定的对于碰撞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单责任原则”与“交叉责任原则”两种计算方法。通过实例计算得出结论制定不同情况下使用的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为了防止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可能对双方船东造成的不公平待遇,也是为了避免保险人可能利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而逃避原本应当赔付的其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第3章中着重分析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条款,以及赔付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的权利的行使而产生的第三人对保险人超额赔付问题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影响,通过分析证明被保险人有权对第三人的超额赔付在其损失范围内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