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民法学理论没有提供系统可行的理论支持;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例也前后不一,没有完全解决该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因而引起了各界的热烈探讨。本文既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问题做了如下分析和论述:
一、通过回顾两大法系关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研究的发展历程和重要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试图寻找一项统一的标准或理论是行不通的。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需要司法者和学者在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往返穿梭,以求得符合事理的判断。而构成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需要有“信赖”要件,不同于一般因果关系。
二、考察美国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信赖和市场欺诈理论,分析可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借鉴的抽象的法律思考方法和符合事理的经验。
三、分析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若干典型案件,探求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其本质。
四、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一)判断有无因果关系的方法过于简单和僵化;(二)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不全面;(三)仅规定了诱多的虚假陈述类型,不能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五、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些通行的观点进行了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市场欺诈理论的本质仍是政策选择,而非经济学原理;(二)美国“理性投资者标准”与我国“股票价格标准”并无不同;(三)建议引入金融专家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因果关系证明过于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