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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但空难事故的发生还是无法避免。航空运输具有国际性,空难一旦降临,将会面临各国之间复杂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空难的赔偿问题是纠纷当事人确定责任承担后应该落实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以华沙体系为主导的统一实体法规则对于航空运输中法律冲突的解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各国妥协的产物,国际公约在具体适用中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它并不能妥善解决国际空难赔偿领域的所有问题,仍然需要各国国内法来协助处理。由于各国航空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冲突法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另一种调整手段,不仅不可或缺,甚至显得十分必要。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法社会学等方法对国际空难赔偿领域中冲突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各国处理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的具体分析,就航空承运人责任性质的认定以及各国冲突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选择方法等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出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国际空难赔偿领域冲突法的立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的航空冲突法适用在进步中还存在不足,有待完善。进而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司法经验以及我国学者研究成果的合理部分,对我国今后国际空难赔偿冲突法的适用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在总体上对我国国际空难赔偿纠纷的处理构建出一套法律选择方法的有机体系,既不抛弃传统,又吸收体现时代性的新理念,以更好将确定性与灵活性相融合,在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中找到平衡点,以期填补我国航空冲突法的空白,为我国国际空难赔偿纠纷的恰当处理以及航空事业的良好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