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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之一,它也是西方国家福利制度危机之后政府采取的最主要的公共服务提供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模式在国内改革过程中受到了极力推崇,因为它既契合政府转变职能,建设“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目标,又能更好地解决社会变迁产生的各种问题和满足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需求。文章引入人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供养理论和增能理论作为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的理论基础,证明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的理论必然性。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意义深远:体现了社会伦理道义和社会公正;有助于残疾人回归社会主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契合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优势。根据助残服务购买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依赖竞争关系的不同,将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模式归纳为行政模式、契约模式、合作模式三种。结合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践,分析出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的特点集中表现为:服务对象的选择性;服务内容的多样性;服务政策的可持续性。最后,总结了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的成效,从政府层面和社会组织层面出发,深入分析了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就政府而言,应该加快体制创新,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助残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具体应做到: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法律法规,变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社工岗位的购买力度,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源引导,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社会组织来讲,要拓宽筹资渠道、广泛吸纳人才、建立内外监管机制,通过提升社会组织自身的综合能力,为政府购买的助残服务提供品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