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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易习惯解释合同须被严格限制,法官应谨慎使用交易习惯解决合同纠纷,不要过度地解释合同、滥用交易习惯同样是严格法治的重要部分。交易习惯是实践中形成的的事实习惯,而并非习惯法。交易习惯在实践中往往作为定案依据,更多地是在认定事实而非狭义的合同解释领域发挥作用。合同解释是在合同条款有“理解上的争议”时,法官运用职权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交易习惯并非在合同需要解释就要“上场”,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其中“合同解释规则”理论的提出使交易习惯在合同解释中地位更加明确。在法官决定需要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时,法官需要对当事人所“声称”的交易习惯进行必要的调查,如认为该交易习惯符合合同法的相关交易规范,可以认可为交易规则,并在判决书中进行必要的说理论证,以提高合同解释的可接受性。研究合同解释中的交易习惯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缺陷,解释合同时,区分习惯和习惯法有必要,交易习惯在补充法律漏洞的时候可以为习惯法,但是在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并非法源性质的习惯法,而是作为一种事实惯例。交易习惯在合同中要进行解释,合同解释分为广义的合同解释与狭义的合同解释,广义的合同解释更贴近司法裁判,为法官所接受,交易习惯在广义的合同解释和狭义的司法解释中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将交易习惯作为解释合同依据,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进行,达到合同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是解释合同为自己所预设的目标。运用交易习惯解释的内涵是对于整体的尊重。运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前提有三: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交易习惯解释方法在解释规则理论中处于文义解释之后,各个解释方法互为补充,相互协调;交易习惯的认定和适用需要当事人的提出以及法官依职权判断。探索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路径,建构交易习惯作为解释合同的材料,认定成为交易习惯的材料标准,形成裁判者对于合同解释的“拟制意志”,达致合同目标,限制法官运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谨慎对待法官的合同解释行为,是本文进行研究的初衷和目的,也是今后长期追求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