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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船舶与航空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成为主要的运输工具,统一的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和航空运输公约已经在全球得以广泛地适用。相反,不同区域调整内陆运输(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规则却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多式联运并不被任何国际公约规制。在贸易实践中,欧盟采用一种责任制,而美国却采用另一种责任制。在某种意义上,现代运输法已经被本土化了。这种本土化给不同区域间的货物运输造成了困难。不同的责任规则使缔约方无法预测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这也将转化为合同各方的交易成本。同样这种不同也会成为纠纷解决的成本,因为规则怎么适用,不同的规则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是否具有相同的意义等问题并不明了。
涉及多式联运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怎样在合同链条中使追索行为可行。显然,最简单的方法是在合同链中建立统一协调机制,也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受制于相同的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实现了合同链条的协调统一,但在这种模式下实现统一似乎成本过高。该模式过于复杂,以至当事人难以预测。因此,即使网状责任制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得以适用,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仍然需要了解外国法律。统一责任制有适用简单,责任可预测的优点,它有可能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统一解决方案。然而,在欧洲由于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是受欧洲内陆运输公约管辖的,所以是无法实现合同责任链条的协调统一的。综上所述,无论是网状责任制还是统一责任制都没有在合同责任链条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实现真正的国际化。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制订给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球化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