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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代表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拥有先进的侦查技术和丰富的资源,往往能获得大量的证据资料,可被告方却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证据开示正是增强辩方攻防能力、增强控辩双方对等的重要的制度设计。针对我国控诉方取得诉讼资源的天然优势,而辩方在取证阅卷方面受到诸多限制这一实质上极其不平等的现状,有必要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实现控辩双方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这也是笔者写此文的初衷。本文首先从证据开示的概念和意义入手,进一步阐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渊源和理念,重点论述了控辩平等是证据开示制度支柱性的理念。控辩平等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原则,它是诉讼结构中的核心机制,证据开示制度对控辩平等理念的追求,体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然后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对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其背后的理念都是平等武装理论和公正审判。然后立足我国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从平等武装的视角提出确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议。全文分为正文和结论两部分。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约三万字。论文的第一部分是证据开示的概念和意义。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证据开示的渊源和理念,尤其对控辩平等的理念作了详细分析。论文的第三部分列举了若干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混合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由于各国诉讼体制的不同,平等武装理念在各国的贯彻程度是不同的。得出的启示是越是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国家,证据开示制度中平等武装的功能发挥得越彻底。论文的第三部分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的层面分析了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据开示制度,辩方从控方获得证据的途径主要是通过阅卷实现的,而法律却没有规定控方从辩方获得证据信息的规定。论文的第四部分站在平等武装的视角提出确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设计。由于我国公、检、法是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机关,其职能上也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系,大多数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随着侦查的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控方的证据收集是以公安机关为强大后盾的。而辩方只能从控方获得相关的证据,如果证据开示程序得不到保障,辩方的辩护就无从发挥。因此,构建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应从矫正控辩力量的对比悬殊开始,笔者以为这才是解决问题之根本。先论证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列举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并试图针对各项具体制度中存在的控辩不平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论文的结论是总结全文,再次重申观点。最后指出相关法律的修改也是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中控辩双方不平衡问题的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