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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颁行已近十年了,这部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立法目的的极为重要的法律,曾一度被人们称赞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那么,这部法律颁行九年多以来,其实施效果如何呢?无可否认,《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约束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使社会上人们的权力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家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一定程度上实践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格言。使中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摆脱了一份尴尬。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司法赔偿制度方面的严重不足,如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偏低,赔偿程度烦琐且不合理等,导致司法赔偿实务举步唯艰,受害人申请司法赔偿障碍重重,很难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以至于有些学者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画饼充饥的样子货。”?作为一名曾从事过七年司法赔偿实务工作的法官,笔者曾多次亲身感受到立法不足所带来的困惑,故在本文中主要选择了司法赔偿制度中一些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加以分析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有关修改意见,以期对司法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司法赔偿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司法赔偿的概念、特征,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司法赔偿的归则原则。关于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外国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国库理论说、特别牺牲说、公平负担平等说和法律拟制说。接着论述了我国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社会主义原则说、法律责任说、仆人责任说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说。本文认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说比较科学地揭示了国家赔偿的责任基础是我国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关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首先介绍了国外司法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等,随后分析了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司法赔偿应主要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同时兼采无过错原则,在国家追偿程序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建立起各归责原则相互补充,协调合作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第二部分,分析论述了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存在不足,应采用(肯定性概括+否定性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司法赔偿的范围。关于司法赔偿范围,本文对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规定中的不足作了引自庄会宇、黄玉蓉《国家赔偿法缘何名不副实》,《嘹望》,2001年。<WP=5>大量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意见。如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刑的赔偿范围应扩大,对其适用的归责原则应调整,应增加对有罪错杀、违法监视居住、数罪中一罪或几个罪被改判无罪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赔偿的规定,应扩大对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赔偿的范围。关于司法赔偿标准,本文主要对司法赔偿制度中关于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赔偿标准规定的不足作了一些分析,同时提出了应扩大直接损失的范围,提高司法赔偿的标准的完善意见。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司法赔偿程序问题及其完善。首先分析了确认程序存在的弊端,建议对被要求确认机关不予确认或当事人对确认结果不服的应有必要的救济途径,同时确认程序不应作为受害人请求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应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合并。接下来分析了复议程序的不足建议将复议程序改为可选择程序。重点是分析了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决定执行规定的不足,建议重购赔偿委员会设置的制度,改赔偿委员会决定的非讼形式为诉讼形式以实现司法赔偿诉讼的程序公开、公正,最后建议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