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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行政发展的百余年中,尤其是西方公共行政,公共行政价值取向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在对诸如“效率与经济”、“社会公平”等公共行政价值取向的反思以及对行政人员这种特殊的职业群体的思考基础上,本文指出在现代公共行政中,尤其我们正在试图构建服务型政府中,责任是一种“先在性”的价值取向。公共行政的实践中所遇到各种各样的冲突存在这些价值取向本身以及它们之间。责任不再是以往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工作任务,而是一种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引导下,使得行政人员承当责任的过程“不再是一种外在于他的负担,而是一种内在于他的使命”。责任冲突发生的内在机理在于行政人员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基于不同的行为倾向所做出的符合规范的行为,都应当是负责任的行为,这对于行政行为主体而言实现起来是非常困难的。行政人员在面对责任冲突时通常采取“照章办事”、“服从上级命令”或“超越规范”的途径来应对。要实现行政人员责任冲突时的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就应当把制度化的实现途径与人的道德信念结合起来,这种途径能否实现是由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所决定的。在整个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行政人员通常处于一种被动的受控制状态。而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则不仅否定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为驱除行政人员的自主性人格的做法,而且要求行政人员拥有自主性人格,并在社会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行政人员的人格化特征。行政人员面临组织的目标、失范的组织规范、集体利益与价值观的重重压力,以及法律与制度在维护个人自主性人格上的缺乏与无力,使得行政人员无法辨认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因而,行政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把独立思考和自主行动作为一种义务来承当,需要对自己有着更高的要求,即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对自己的独立判断和自主行动有着充分的自觉,把执行命令、遵纪依法与自己的自主思想和独立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并将之提升为他的人格。在公共行政组织生活中,不畏强权,敢做敢当,超越盲从与依附,时时处处根据公共行政职业性质的要求和行政人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个人意识和自主性人格,去承当公共行政的职业使命和回应公共行政客体的服务期望。行政人员的主观选择建立在他对其所应承当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明确的意识的基础上的。行政人员只要有着主动承担责任的道德意识,就总能够发现自己的责任之所在。而这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下,行政人员的消极的、被动的责任承当方式完全不同,行政人员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将客观性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转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成为一种主观性的道德责任,作为其行动的内在驱动力,使其在实现责任的行政活动中有着更高的责任目标追求。道德责任是以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依据的行政人员的自觉责任。通过主观化的过程,我们将责任实现的制度化途径与行政人员的道德信念相整合。显然,它们各因素之间存在着某种冲突关系,我们将这种相互冲突的因素放在一起,旨在为行政人员提供一种指导,一方面可以防止组织的部门利益、规范失范、运行僵化与等级专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行政人员的堕落腐败、盲从依附、独断专行以及缺乏使命感。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在责任选择上,行政人员将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转化为其内在的道德信念;在责任的内化上,则通过主观化过程实现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向道德责任的转化;在责任的实现上,行政人员将道德责任转化为其行动的内在驱动力,并使其有更高的责任目标追求。责任行政是公共行政活动中行政人员的一种行为状态。责任作为一种先在性的价值取向,引导着行政人员做出有效率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超越外在负担的内在使命,是超越盲从与依附的行政行为,是负责任的行政行为。然而我们必须承认,本文所论述的责任行政及其实现途径,并非某些特定的行政组织所能够独立地实现的,这些途径所涉及的范围广,行动相关方多,因而很多工作都需要组织内外人力、物力、政策、法规等资源的共同合作。责任行政研究对于我们服务型政府的责任体系建设有着特定的意义,所以它不仅仅是公共行政理论界的任务,也是公共行政实践界的任务,这将是我们服务型政府责任体系建设的一项振奋人心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