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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SCC公司与Lexmark公司关于专利产品再利用是否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例入手,引出专利权这一法定的垄断权与专利产品再利用之间的冲突这一问题,探讨专利垄断权如何与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整个人类面临着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等紧迫问题的大背景下,本文指出再利用产品的专利纠纷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专利本身问题,而亦成为社会问题,即除了专利垄断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平衡外,还应当特别关注专利垄断权如何与公共利益取得平衡。 第一部分通过Lexmark公司与SCC公司专利纠纷的背景、案情过程分析,提出案件焦点在于专利权和权利用尽的关系及销售的限制性条款对该关系的影响。 第二、三部分主要介绍专利产品再利用相关的法理及案例,包括专利权用尽原则和修理的合法性,在专利产品被首次合法出售后,专利权人则用尽产品和方法上的专利权,产品的合法拥有人也被让渡了产品的所有权,产品的所有权包括修理产品的权利。但是对于具体产品的再利用是否属于正当的修理还是属于不正当的再造,则需要分析产品本身的技术特点及再利用的具体因素。另外,还分析了销售的限制性条款对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影响。 第四部分结合美国案例和法理,分析美国有关案例对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启示,指出美国相关案例对中国专利法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垄断权,判断产品再利用与专利权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中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2003.10.27-29)中的第二十七条[制造专利产品]解释,说明中国在对待产品再利用与专利权的关系上存在认识上的不确定性。考虑到中国特殊国情,对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需要全面考虑,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与消费者及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