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调查组”法律问题研究——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为例

来源 :南京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yz1234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国务院第439号令所施行的《生产安全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来对事故进行调查。基于此《条例》,从2007年起,若生产安全领域内发生事故,必须利用“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虽然运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在安全事故调查方面运用广泛,但“调查组”在实践运用过程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主体的组成、调查进度的公布、检察院参与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因此,笔者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为出发点,阐述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的相关内容,分析“调查组”在安全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待能让“调查组”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出发,运用案例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的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安全事故的概念以及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入手,简要介绍安全事故的相关内容,引出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调查组”,进而对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的属性与功能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从法律法规中对调查组的界定入手,重点阐释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及其工作内容。第三部分通过总结“调查组”在实践工作中的经验并对比分析安全事故案例,得出“调查组”在安全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实践中事故调查的诸多经验,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其他文献
文章给出了计算机辅助汉语教学系统中语音端点信号的检测和清浊音信号的切分方法:采用短时相对能频积对汉语语音信号的端点进行检测;采用短时相对能频比的方法对语音信号的清浊
作为行政系统中最基本最经常的监督方式,层级监督为加强行政自律、保证行政工作廉洁高效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虽系属内部行政行为,但由于缺乏对层级监督行为的判断标准,大量低效率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被提起,甚至还可能导致原本并不属于层级监督的行为却被归入不可诉范畴。这不仅无益于相关公民的有效维权,更可能妨害诉权的行使,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亦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明晰层级监督的识
学位
采用问卷法和文本分析法对R小学高年级教师和学生的课堂提问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小学数学课堂提问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教师不重视课堂提问、无效提问过于频繁、候答时间不合理
期刊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