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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自其被广泛应用以来对传统版权法构成了新的挑战。P2P技术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用户——服务器”的信息交换模式,实现了用户与用户之间直接进行信息交换。P2P技术在方便了广大用户信息交流的同时对版权人的权利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由于“用户——用户”的信息传输模式消除了服务器,用户成为了直接侵权人,但是由于向用户索赔难度过大,版权人开始转而向服务商索取赔偿。传统的版权法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没有系统的论述与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课题。 本文采取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P2P技术的发展进行了介绍,阐述了各国解决P2P技术侵权问题上的理论制度的发展,横向比较了现有各立法体例和实践中各国规制P2P技术侵权问题形成的不同制度。作者结合实际提出了我国应对P2P技术侵权问题的解决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正文部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P2P技术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P2P技术的概念及四个发展阶段,并对P2P技术在不同时期的运行原理和技术特点做了阐述。随后介绍了我国的版权保护状况及P2P技术对版权人权利造成的严重损害事实,从法理上分析了P2P技术对传统版权法造成的冲击。第二部分,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这一部分从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两个角度分析了P2P技术造成的侵权问题,探讨了用户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用户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的议题。随后阐述了间接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介绍了德国与美国的归责原则。对不同类型的P2P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分开研究,对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使用“避风港”规则提出了意见。第三部分,各国P2P技术侵权案件的实践及现存的调整制度。这一部分着重阐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对现行的主要规制P2P技术侵权的制度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分析。第四部分,我国法律应对P2P技术侵权问题的现状与不足。这一部分通过我国的两个典型针对一代与二代P2P软件侵权的案例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解决P2P软件间接侵权问题上的严重不足。在对我国现行针对间接侵权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我国应对P2P技术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