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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多米诺式危害给人们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不小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改革重点工作之一,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新亮点,这意味着环境问题已经给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同时今年对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映射至环境法学领域,环境法学也获得了极大的活力,在一门学科中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无疑很重要,在目前的环境法学界,众多学者将环境权主体划分为个人、单位、国家、人类、自然体五类;一项理论的提出有同意就必定有反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