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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WTO体制下的竞争规则,以期有助国内竞争法的构建。 第一章探讨了WTO体制下建立竞争规则的理论和现实背景。由于经济的全球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同样也跨越了边境,对WTO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危险。事实上,WTO体制所奉行的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相互促进互补。因此,有必要对WTO规则进行竞争导向的改革,在WTO现有控制政府贸易壁垒的规则框架上,建立一个控制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框架。 第二章系统分析WTO现有初步的竞争规则。这些规则分布在GATT第2、11、17条,GATS第2、8条,TRIPs第8、31、40条,《政府采购协定》第15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以及《电信管理准则参考文件》之中,分别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知识产权、卡特尔等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涉及竞争法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第三章评价了WTO现有竞争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拟议中WTO竞争规则的轮廓——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原则对竞争法的适用;WTO竞争规则应规制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通报、信息交流和礼让等方式构成的竞争执法国际合作机制。 第四章就我国政府的对策提出初步建议。一方面,在我国参与建立WTO竞争规则的谈判中,跨国企业合并的审查、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以及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等规则是我国应该优先强调的领域。另一方面,我国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建立完善的竞争法律框架,同时落实WTO就竞争法的有关义务要求,并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确立域外效力原则。 总之,就国内而言,“竞争政策与财政、金融、贸易政策一道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四大基石”;就WTO而言,“伴随一个限制政府制造贸易障碍的规则框架,应该同时考虑建立一个关注同样对WTO成员的贸易投资产生影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