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刺葡萄酒酵母的选育及应用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fafaale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获得一株发酵性能优良、性质稳定的刺葡萄酒酵母,以指导生产实践,酿造优质刺葡萄酒。本课题首先从带皮渣的刺葡萄汁发酵液中筛选出一株较优酵母。然后对其生长、耐受及发酵特性进行研究。最后通过正交试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刺葡萄酒发酵工艺。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设置刺葡萄汁发酵试验,确定以起酵速度、发酵气味、凝聚性能、产酒精度、感官评定为初筛指标,筛选出编号分别为Y6、Y24、Y101、Y102、Y121的5株酵母。以安琪葡萄酒活性干酵母为对照,用各纯种酵母酿造刺葡萄酒,以酿造酒的理化品质和感官评定为指标,复筛出酿造刺葡萄酒的优良酵母菌株Y102。通过观察酵母Y102在WL营养琼脂培养基上的菌落特征及子囊孢子、假丝孢子、掷孢子的生长情况,结合酵母菌鉴定手册及Cavazza关于WL营养琼脂培养基鉴定酵母的理论,初步判定酵母Y102为酿酒酵母属(Saccharomyces cerevisiae)酵母。2.测定酵母Y102生长曲线,了解其生长周期,确定20h为其对数生长期的中期。通过L9(33)正交试验对酵母Y102生长条件进行优化,确定其最佳生长条件为:pH5.0,温度30℃,转速200r/min。OD560值为0.798,菌密度为1.2×108个/mL。设计耐受性试验,测定出酵母Y102的各项耐性指标:耐酒精量为18%vol;耐高温为40℃;耐高糖为60%;耐高酸为pH1.8;耐二氧化硫为200mg/L;耐KCl为2.0mol/L;耐饥饿为18天。对比安琪葡萄酒活性干酵母,酵母Y102耐受性能较好。设计发酵试验,测定出酵母Y102的发酵特性:对于含糖20%、pH3.5的刺葡萄果浆,酵母Y102在接种7小时后开始发酵,120h后达到高峰,8天后主发酵结束。与安琪葡萄酒活性干酵母比较,酵母Y102的起酵时间更快,并且发酵速率也更快,缩短了发酵周期,节省了发酵成本。在24℃条件下,发酵结束后,酵母Y102发酵产酒精11.5%vol,残糖2.1g/L。对比安琪葡萄酒活性干酵母,酵母Y102发酵性能更好,适合酿造刺葡萄酒。3.以发酵周期,酒精度、残糖、总酸,感官评定分数为综合指标,对初始糖度、初始pH值、发酵温度、酵母接种量进行单因素酿酒试验。通过对最终刺葡萄成品酒的综合评价,得出酵母Y102酿造刺葡萄酒的最佳初始糖度为22%;最佳初始pH值为3.5;最佳发酵温度为24℃;最佳酵母接种量为4%。以初始pH3.0、pH3.5、pH4.0;初始糖度20%、22%、24%;发酵温度22℃、24℃、26℃为因素水平,以感官评定为指标,采用L9(33)正交试验对刺葡萄酒发酵工艺条件进行优化。确定最佳发酵组合为:pH3.5,初始糖度20%,发酵温度22℃,感官评定分数为94。对该工艺条件进行验证试验,感官评定分数为95分,与理论值相比差异不显著。各项理化指标均达到GB15037-2006的基本要求。
其他文献
番茄红素是脂溶性类胡萝卜素,具有很强的疏水性,在水及水基食品中的溶解度非常低,这严重限制了番茄红素在食品加工中的使用范围及作用效果,所以开发可在水基食品中使用的水分
为了更好地规避中国燃料油市场价格风险,利用Copula函数的秩相关系数代替皮尔逊线性相关系数,并用GED-GARCH模型求出燃料油现货和期货收益率的动态标准差,从而建立动态的最小
建立了以同位素为内标同时测定茶叶中25种有机磷类农药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LC-MS/MS)方法。茶叶样品经乙酸乙酯-正己烷提取,氨基石墨化炭黑固相萃取柱净化,氘代二嗪
运营效率不高,政府监管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水务公共服务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水务公共服务的高效运营和有效监管受行业发展过程、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体系等因素影响
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设计这种权利的后果是必然造成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的矛盾 ,
介绍了ICP-OES的仪器原理结构和应用,结合经验重点说明了雾化器和矩管等元件的维护保养方法。
案件事实是司法判决的基础 ,而事实常常真伪不明 ,证据也难以鉴别 ,但法官必须作出决断 ,这就不得不使法官采用神性与生活理性、科技理性与法律理性等程序技术来解决事实真伪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
银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约之前不仅有义务审查担保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有义务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审查担保公司章程及其担保决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中国《信托法》制定时,国内法学界对信托制度的研究总体上比较薄弱,缺乏对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及信托法系统性构建的深入思考,导致《信托法》存在许多问题,除了目前已被法学界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