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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过程中碰到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是否应当对保险业设置豁免制度。支持豁免的观点认为,保险业是分散风险的行业,具有特殊性,因此经营者需要通过协同行为来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维系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而这些行为却是与《反垄断法》格格不入的,所以应当给予其豁免待遇。持这派观点的人还特别举出美国作为例证,说美国专门制定了《麦卡伦-福格森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豁免了保险业的反托拉斯责任,以此来要求中国立法者学习美国的制度。然而,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保险豁免是一套复杂的制度,不但其成文法的立法背景涉及复杂的宪政问题,并且主要还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来实行的,而这些判例法对豁免设定了许多限制条件,认真研究后就能发现,其实美国人的豁免制度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么宽松和彻底,何况近年来还不断呈现收缩的状态。认识清楚美国的保险业反托拉斯法豁免制度对于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本论文首先对美国保险业反托拉斯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美国的保险行业监管权力是怎样在联邦与州之间进行划分的,州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职能以后又是通过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去落实这种权力的;接着介绍美国保险业享受的反托拉斯豁免包括什么样的内容,以及豁免的法理根据是什么;最后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所审理过的豁免案件来具体说明豁免制度在具体执行中产生了哪些问题。接下来,论文探讨了美国保险业反托拉斯豁免制度的成因,从追溯豁免实施之前美国的保险监管开始,介绍了州政府是如何一步一步地确立自己的既得利益、维护自己的监管权力,并分析了早期保险业挑战州监管权力失败的原因;然后介绍罗斯福新政和最高法院“宪法革命”对各州保险监管权的侵蚀,而反托拉斯执法部门又是如何乘机一举取得一场司法大战的胜利,短暂地确立了联邦反托拉斯法对保险业的强势地位;并进一步介绍了美国保险业和州政府是如何为了各自的共同利益而捐弃前嫌、结盟对抗联邦权力,以及这种对抗又为什么会导致反托拉斯豁免;最后还分析了所谓豁免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在第三章里,论文分析了美国保险业获得豁免的协会定价行为,介绍美国保险业早期通过行业协会来组成价格卡特尔的情形,同时介绍了各州对这类协会定价行为的监管变迁;对行业协会定价行为进行了竞争效果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类最明显、最突出的垄断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接下来介绍保险行业协会如何在公众压力之下被迫放弃协会定价行为,分析了保险费率监管是怎样向着反托拉斯法规制回归的。论文的第四章分析了保险业中不能得到豁免的联合抵制行为,追溯了联合抵制行为的起源,介绍了最高法院怎样通过反托拉斯法对联合抵制行为进行规制;分析了保险行业反托拉斯案件是怎样促进了联合抵制规制法的发展;然后重点分析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生的一宗当时最重大的反托拉斯案件:针对保险公司提起的反托拉斯集团诉讼。最后,论文对于中国保险业是否应设置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深入讨论,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特殊市场结构,重点探讨了应否豁免保险业固定价格的行为、应否以产业政策的考量来作为豁免的理由、不豁免的话又应当由什么部门来规制保险业的垄断行为这三个问题,为我国《反托拉斯法》的制度设计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