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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域外法律法规和国内法律建议草案,笔者总结出了自己对伴侣动物定义的理解,并加以阐述了伴侣动物的特征。在分析理解了国内学者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观点后,把他们的观点分为了“主体论”和“客体论”。提出了动物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客体,但是不同于一般的客体,动物可以作为特殊物来进行保护。动物权利论和动物福利论作为如何对伴侣动物进行保护的基础理论,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两个理论都同意对动物进行保护,给予它们福利。两者的区别只是在要求保护动物时的温和观点或激进观点的不同。本文基于伴侣动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现状导致的社会危害,阐述了对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的必要性。并从物质、文化、群众基础和组织方面,论述了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的可行性。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概况的介绍,笔者从对伴侣动物的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制度入手,借鉴它们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的伴侣动物福利保护提供参考。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总结,从伴侣动物的保护制度和伴侣动物的管理制度入手,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减少对伴侣动物的虐待和遗弃,加强管理,不仅是为了伴侣动物的自身,也是为了人与动物和谐发展的长远利益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