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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不断加强,引发了大量需要及时处理的行政矛盾和纠纷。若这些矛盾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既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也无法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应社会的需要,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宪政结构,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差异。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虽在几十年的运行中日趋成熟,但法律的滞后性,人类认知的有限性以及现实的不断变化,致使现行复议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不能有效发挥它本身所具有的监督功能、救济功能和自我纠错功能,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和弊端。诸如,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不统一,不能独立做出复议决定,不可避免地收到来自于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涉,严重影响了复议结果的公正性;行政复议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能力参差不齐,缺少严格统一的任职资格要求,很难保证复议工作的合理和公正;行政复议范围存在局限性,既不能大范围、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也给法院工作造成负担;缺少对复议工作人员回避的规定,这也影响了复议工作的进行,无法保证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这一系列的问题告诉我们,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在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指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需要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顺应国情的需要,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设置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学者的丰富理论研究为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近几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为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域外国家行政复议组织制度的成功运行经验也为我国设置自己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供了借鉴。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构建,笔者主要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人员组成和任职资格、职责、办事机构以及复议工作人员的回避上提出一些具体构想。包括:设置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完整集中的行政复议权;在人员组成方面采用复合式,聘用一部分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具有复议工作经验的人,并对其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独立立案、审案、查案,并作出最后决议;对复议工作人员的回避作出明确规定。希望能为我国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