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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是九亿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为其提供了安居建房之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建国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几经反复,最终从20世纪六十年代延续至今,也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严重匮乏,学术界也对其性质特征、存在价值、发展方向等争论不一,而且大多在民法的框架内探讨。生产力的发展呼唤着相应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在市场化、城镇化的冲击下,产生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引起了立法和学术研究的重视。现实中,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很笼统,且很零散,多是一些地方性规章和文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权利性质缺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流转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依;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处于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状态,宅基地使用效率极为低下。本文在深入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合理配置权利,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良性运行,对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先简要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和经济特性,接着分析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制度、行使制度、流转制度和管理制度,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流转等多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在现实生活中所导致的诸多问题。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权法》颁布后,对农村宅基地权利状况的改革必须要以适应时代发展的立法价值为指导,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改革目标,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改革的方案设想,以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