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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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所有权类型,但其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缺陷。这些缺陷导致了的种种弊端,已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理论界的学者们也提出了各自的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但观点分歧很大。本文通过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和法律缺陷的梳理和以历史的方法对这些法律缺陷形成的原因的分析,并在分别评析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改革思路和措施的基础上,立足于农村现实提出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路和措施。  正文除前言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缺陷和弊端。现行立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众多缺陷和不足。在其主体制度上存在着主体虚位的问题。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因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而不能完整正确地行使其主体权利。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清楚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所有权,导致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方面,法律对其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至其被成称为不完全所有权。  第二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法律缺陷的原因。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形成过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建国初期的农民个人私有;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阶段;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通过对其形成和发展的四个阶段的分析,得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政治运动的结果,其法律缺陷也源于此处。  第三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各改革方案及评析。学者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国有化说、私有化说和改良说等学说。本文在分别对三种主要学说评析的基础上,认为改良说为较可行的观点。  第四部分,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建议。首先提出了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方面,详细评析了新型总有说和法人所有权说两种代表性学说,再此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为农民集体的单独所有权。在性质界定清楚的基础上,以明确农民集体的范围、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和程序、集体成员资格与成员权内容为措施实化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完善方面,主张去除公法限制,恢复其私法属性。主要建议有:开放集体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严格限制土地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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