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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合法的垄断权利,法律已授予其排他性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权利。通常,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拒绝许可,并不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因此,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并不否认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基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排他的获取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也并不享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当今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广泛的深入各行各业,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拒绝许可行为,尤其是那些互连、互通效应较强的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造成巨大影响的“思科诉华为案”就是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拒绝许可而起的。这在欧美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是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受到规制的。但是,由于一直以来我国相关法律的缺位,在我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却无法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因此,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拒绝交易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本论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主要介绍欧美等国家、地区反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相对落后的现状,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建议。本论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四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垄断性可能产生的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的含义与分类、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的限制竞争后果等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的理论性问题。第二章“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的欧美判例法考察及其启示”,主要介绍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的司法实践,并对欧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寻找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利用之处。第三章“关键设施理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主要介绍了规制一般拒绝交易问题的关键设施理论,探讨了将关键设施理论引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中的合理性以及局限性。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建议”,在梳理了国内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从立法、执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