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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是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单位联合起来在各自职权领域范围内对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从而加大失信成本,以求督促失信责任主体尽快履行责任并告诫其他信用主体应当守信的信用保障机制。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各地方以及各部门在失信信息归集发布、惩戒措施采取、当事人的信用修复以及司法救济方面,不仅有相同的地方,又存在各自特色的地方,为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参考范式及经验。不过,由于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不统一,也为信息的碎片化、标准制定的随意性、纠纷的增加等埋下了隐患。有些地方执法者在实施过程中弄混了手段和目的,出现不良信息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当事人本人并不知情,信用监管机构对评价上相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实施不同等级的惩戒措施,以及由于其他信用主体失信致使自身被无辜“连带”等不正当执法。“联合惩戒”本身并不是制度目的,而是作为促进制度目的实现的一种手段。但由于信用主体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导致类似的不正当行为仍在发生。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合理配置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中各实施主体的权力范围,规范其权力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明确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和相关的司法救济权,有利于提高信用主体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预期性,并取得信用监管机关的信用监管权与信用主体权利保护二者关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