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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正常进行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强心剂。强迫交易罪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却有研究的必要性。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领域的扩宽,导致本来与强迫交易罪泾渭分明的罪,现在正逐步交织在一起,给司法部门定罪量刑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扩大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认定范围,但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认定中需要解决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等罪名都有强迫行为,如何认定行为人所采取的强迫行为的方式、目的、对象、实施时间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所采用的强迫行为就成为问题,正确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强迫交易罪本身,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适用,避免司法中的混乱。所以笔者首先想要给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以一个宏观的定义。主要从介绍外国刑法典、我国刑法典对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沿革着手,进一步分析强迫与胁迫、强制的区别,得出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是指强迫行为人为了成功实施自己所要的交易,借以依据的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暴力、威胁的手段行为。至于本文的重点部分—强迫行为的内涵认定,笔者具体将其分解为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行为方式,要求必须是暴力和威胁;二是行为目的,笔者认为只有表面的交易同时满足市场性、形式的合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才能成为强迫行为的目的;三是行为对象,是行为对象,分为暴力对象和威胁对象,其中暴力对象是对人所施加的暴力就都属于强迫行为中的暴力,并不要求只是对人的身体所施加,包括与交易相对人的亲戚关系等第三人和对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人将要实施威胁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强迫人本人,也可以是与被强迫人有相关关系的人;四是行为实施时间,强迫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单仅限于在交易过程中,只要是这种行为后果能够延续到交易时,能够强迫被强迫人实施某种交易或者不实施某种交易即可。最后从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的各个要素与其他强迫行为的不同,讨论了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中的强迫行为的区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