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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是物权法律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文章通过对各国立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分析其中的特定概念和制度,对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现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作出评价,并针对其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设想和对策。物权变动模式是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必须确定的问题,同时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即便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学界对此问题的意见仍不统一。恰当地看待我国目前的物权变动模式,历史地、客观地评价,并在已有框架体系下予以完善健全,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全文包括引言、主文和结语三部分。主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概述。文章对不动产及物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引出不动产物权变动和模式的内涵。然后提出在确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时应当遵循保护物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比较分析。文章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由于我国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因此着重从立法背景和实践对法国意思主义模式和德国形式主义模式进行评述,并就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物权行为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得出“不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可以通过后天法律实践的不断修正,体系的完善,最终达到同样的立法目的”的结论。第三章: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评析。文章先是从实践角度回顾了自清末以来我国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历史沿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各自所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然后从理论角度,通过考察《物权法》颁布前学界和社会对我国采何种不动产物权模式的争论,反观我国现行的模式(由《物权法》所确立的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模式为补充的体例),文章认为是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的。第四章: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及建议。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三个问题:法规衔接与法条竞合、不动产登记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提出在既定模式体制下完善健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