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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体现中国智慧的“中国方案”,认罪认罚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该制度的适用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前提,自愿性保障不足则可能导致被追诉人反悔,而反悔也是设立该制度时赋予被追诉人的“自然权利”。被追诉人的反悔困扰着办案人员,对反悔的具体应对也还有改进之处,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应对被追诉人反悔的制度化及常态化处理机制,实践中,不同地区对反悔的处理和救济方式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司法实践对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G省P县法院、检察院的深入调研,对涉及被追诉人反悔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推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减少反悔情况发生。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立法现状及研究现状,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最后分诉讼阶段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含义和表现形式进行阐述,同时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被追诉人反悔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对调研基本情况作简单介绍。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和实证分析法、访谈研究法进行论文的调研及撰写,对选择该调研点的理由进行说明,通过调研报告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三部分是调研数据整理与分析。经过整理分析,本文总结了该地区被追诉人反悔的基本情况,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其一是反悔阶段主要集中于一审判决后,其次判决结果偏重是被追诉人反悔的主要理由,其三是反悔的案由比较集中,最后是反悔案件的辩护力量较弱。针对反悔的情形,办案机关的司法应对可总结为四点:一是司法机关一般不采纳反悔的供述,二是反悔上诉后的结果以维持原判为常态,三是被追诉人反悔可能会引起检察机关抗诉,四是为应对反悔上诉,二审法院快审快办,以此形成示范效应。第四部分是对该地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笔者主要梳理出四个问题:首先是实践中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不足且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及反悔审查不充分,其次是被追诉人反悔之前的有罪供述仍作为证据使用,其三,被追诉人反悔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存在被加重处罚的风险,最后是对反悔上诉的抗诉标准不统一。第五部分是对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解决建议。本文提出四点建议:一是从提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层面,提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方法,办案人员要强化对自愿性和反悔的审查。二是要规范使用反悔之前的有罪供述,对此要分阶段讨论,一审判决前反悔的,不能作为后续阶段的证据使用,但一审判决后反悔的仍可使用。三是明确被追诉人的反悔行为不能以认罪态度不好,成为从严处罚的依据。最后笔者从理性认识被追诉人的反悔上诉权及检察机关合理运用抗诉权两个角度提出建议,以此达到平衡好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权与抗诉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