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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出现某种原因导致债务人履行困难或不能时,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防止自身利益受损,往往会要求债务人用给付他种类型的财物或者财产性权利等来替代履行原债务。类似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其所引发的问题也日趋显现,例如:因该行为的性质、成立条件、效力及违约责任等未明确,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这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行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中被认定为是“代物清偿”,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被规定为“替代履行制度”。而我国并未对这类民事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司法也未对这一行为性质、成立条件及行为后果等进行明确的解释。学理研究方面也是各行其道,观点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是多种多样、各行其是;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之下,“同案不同判”及“同类不同判”现象十分普遍。为此,基于对目前以物抵债存在问题的总结,通过对以物抵债的性质、构成条件、效力及责任的全方位把握,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根本性问题着手,来探究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双方以实现原债务的清偿(消灭)为目的,约定以他种给付抵偿(代替)原定给付的法律行为。本文通过整合目前理论界对于代物清偿及以物抵债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大陆法系民法中代物清偿制度及英美法系替代履行的规定,对以物抵债理论进行重新认识。因此,为了更好发挥以物抵债对于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价值,给现实司法裁判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充分展现物尽其用的优越性,本文从理论视角对以物抵债问题进行实质性的探究,并明确以物抵债制度。基于以上考虑,本文核心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物抵债制度的概述。本章节主要从以物抵债的基本概念着手,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以物抵债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指出目前这种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行为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及理论研究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以物抵债做一个宏观层面的说明,同时也为下文以物抵债的理论研究提供向导。第二部分:以物抵债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本章节笔者通过学界对其不同认识以及两大法系对其性质区别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对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所必须把握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对该行为成立的影响,进而得出该行为的性质包括诺成性行为和要物性行为两种;基于以物抵债这一行为的特殊性,其与原债之间存在不可割裂的关系,故其性质又具有有因性与有偿性两个方面。第二部分:以物抵债行为的成立要件探讨。本章节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关于以物抵债成立要件认定的进行分析,以及对两大法系关于以物抵债成立要件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出这些以物抵债成立要件显得过于模糊,并且未对以物抵债性质进行区分,造成认定其成立要件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笔者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以物抵债性质分为诺成性与要物性两种,这就决定了其不同性质的行为拥有不同的成立条件。第四部分:以物抵债行为效力探究。本章节主要从以物抵债对原债的效力与自身效力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在论证以物抵债对原债效力方面,借鉴古罗马法对以物抵债的效力学说,及两大法系就以物抵债对原债效力有着不同程度的规制,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得出对以物抵债对原债效力的认识;但由于国内外对以物抵债自身效力的研究不明确,本文就以物抵债自身效力进行专门研究,充分展现其自身效力的价值。第五部分:以物抵债民事责任的认定。本章节主要从当事人违背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该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怎样的规则着手,来阐明其责任认定需要遵循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对以物抵债行为不同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认定,指出以物抵债法律责仟应该从以物抵债关系中的两方主体来认定:一是债权人的法律责仟;二是债务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