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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罪,即以行为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要要求。近年来,我国不断对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对受贿犯罪主体进行了较大的扩充,同时也为受贿罪主体范围问题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受贿罪主体发展演变爱的脉络,查找问题,辨析争议,抓住本质,提出完善受贿罪主体立法的建议,避免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模糊或过度扩大两种极端。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立法比较,主要通过纵向比较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沿革以及横向比较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探寻当前受贿罪主体发展变化的规律。通过比较,笔者发现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且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大共性,可以为我国受贿罪主体立法所借鉴:第二部分是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标准,笔者通过剖析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界定标准存在的争议,进而结合国际国内法律规范发展的情况,提出以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作为界定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标准,并阐述了这一标准的具体含义:第三个部分是受贿罪主体具体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提出完善我国受贿罪主体立法的思路和建议,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包括确定受贿罪主体的基本分类、提出以“公务人员”替代“国家工作人员”等等:第四个部分是结语部分,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总结了全文的贯思路,即在《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主体作出较大扩充的新背景下,探讨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求教于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