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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及时性作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所发布的盈余信息质量及其有效性都是投资者和董事会非常关注的内容。盈余及时性即盈余信息能够及时的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并为投资决策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而当盈余信息传递到证券市场后,就会加快股票价格发现速度对信息作出的反应。而由于企业盈余信息披露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而将盈余及时性作为一个独立特征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本文主要从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研究盈余及时性。本文对盈余及时性的度量主要的是从盈余报告时滞天数以及股票价格发现速度两方面来进行研究,盈余报告大数以及股票价格发现速度的值越小,说明了盈余及时性越高,公司盈余信息披露的越及时。本文选取了我国沪市A股制造业340家上市公司2000-2013年的3983个公司年度观测值作为研究样本。将第一大股东按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家族(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机构持股企业(作为对照组),此外从股权的大小来替代相应股东性质,进而从这两方面研究具有不同股东性质及股权比例对盈余及时性的影响。最后再按照新会计准则施行的时间,将样本分为施行前以及施行后两组,进行对比研究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对盈余及时性的影响。初步的统计结果显示:相比于股权集中度较低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其盈余报告天数较短以及更及时的股票价格发现速度;而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后,其股票价格发现速度及报告时滞方面并没有取得有效的进展,公司在盈余信息披露“搭末班车”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而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了:股权集中度与盈余及时性存在着倒“U”型关系;第一大股东的性质以及其所有权比例在解释股票价格发现速度比盈余报告时滞更好,而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对这种关系并没有明显的差异。特别的是,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有着更短的盈余报告时滞以及更及时的股票价格发现速度,这个发现表明了国有性质的企业在公司盈余信息披露方便起着更大的作用。与预期的一样,家族企业有着较低的股票盈余价格发现速度,这与家族企业具有不透明的信息环境想符合。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盈余及时性实际上是政府对更高的信息透明度以及更好的公司治理所作出承诺的一个结果。新会计准则的施行,使所有的股东以及公众都能以更及时的方式获取更可靠的盈余信息,然而这并没有带来更快的股票盈余价格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