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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越来越多的今天,无偿搭乘对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的意义。学术上将满足一定条件的无偿搭乘行为称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体现了乐于助人、与人为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该得到提倡。但是如果在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同乘人受到损害应如何处理,理论界认识不一,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采取的做法也不统一。鉴于此,本文就好意同乘损害责任承担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概念,分析了好意同乘双方身份的成立条件,然后概括了好意同乘的特征,认为好意同乘具有合意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与车辆运营、试乘、免费班车等具有区别。第二部分分析好意同乘与好意同乘损害的性质。通过对目前学界所存在的各种学说的分析,本文认为好意同乘的性质应当属于情谊行为。而好意同乘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损害指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同乘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不包括纯粹的经济损失。第三部分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我国好意同乘损害责任承担的理论研究状况、立法及审判实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德国、日本、美国关于好意同乘损害责任的规定作了介绍。第四部分从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两方面对构建我国好意同乘损害处理机制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责任承担并不完全等同于损害赔偿。从责任承担方面讲,现阶段,好意同乘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通过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好意人责任;但是,未来在机动车保险制度完善和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立的前提下,可适用无过错责任。从损害赔偿方面讲,应根据公平原则对赔偿范围和赔偿内容进行限制。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好意人和同乘人的利益,我国还需改善机动车保险制度及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侵权赔偿、强制保险、社会救助三位一体的当事人利益保护网络。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笔者着重对我国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的实践作了整理归纳。文中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的无偿搭乘条款以及查阅到的部分地方法院的相关内部处理规定,并作出了分析。同时,本文对查阅到的上海市基层法院的好意同乘案件及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作了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我国好意同乘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意见,并注意区分了外部责任与好意同乘内部损害赔偿、好意同乘的情谊性与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之间关系。以上是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