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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社会责任的发源地美国及其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公司治理中,公司除应追求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对股东以外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的一定责任。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责任还可能扩及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即通常情况下,承担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当地社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还应维护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公共利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关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制度也在顺应世界公司治理制度发展的潮流发展变化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公司监管等制度均表明我国在公司实践中,正通过各种方式充实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改变了公司经营只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传统理念,要求公司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办社会有什么区别?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对市场经济发达时期才出现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是否应该全盘照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是如何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我国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该作怎样的应对?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概述。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缘起的探究,进而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涵义。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组织体,公司的目的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要想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应仅仅追求股东利益,而应在此同时努力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只有如此,公司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能持久地实现公司股东利益。公司社会责任观的兴起,意味着公司治理理念的变革,意味着需要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是公司利益实现机制的客观变化,当公司的利益边界与社会大众的利益边界融合,起初以外部压力形式存在的公司社会责任最终将成为公司的自身追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演变,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最大化逐渐成为公司并重的两大目标。由于股东利益与公司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实现相辅相成,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消费者、职工、当地社区,在特定条件下还可能扩及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