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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最活跃的经济现象便是互联网科技与金融,而这两者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像传统制造业一样需要有形资产来生产价值,这使得其资本的流动更加自由、方便、不受管制。而此时,若一国运用税收优惠来吸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则会毫不犹豫且无需代价的将资本输出,且为逃避税收,投资者往往采取同价转让的方式转移资本,意图将利润转移至输入国。当然,资本输出国(母国)自然有应对之策,母国通常对此类企业运用转让定价税制,由此科学合理地向其居民企业纳税。且,“OECD”为此在1998年发布了《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显现的全球性问题》的报告,将其定义为有害税收竞争。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一报告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实施。而由于互联网科技这样的技术型产业有两大特点,其一、新型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体现在其新颖性、独创性上,而既新颖又独创的商品在市场未曾销售过,自然无正常售价比对,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遇到了阻碍。其二、重复使用。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点在于其可重复使用、不断创造价值。换句话说,其价值不可预计。故即使资本输出国企业与海外公司转让资产的价格很高,也不能说明其符合正常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母国公司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的可能性依旧不能被排除。因此,曾经规制母国公司避税的转让定价税制等措施皆不得适用在此类科技型企业上。后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其中第五项行动计划关于有害税收实践的规定便阐述了如何规制这种知识产权收入的转移。笔者欲在研究BEPS行动计划对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后,探求我国在此环境下应该如何应对。以上为研究目的。笔者先从当今世界科技产业最强盛的国家——美国,最富有的公司——苹果,其避税案来研究母公司是如何在他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下,转移专利收益权从而转移利润,进而实现巨额避税,侵害美国税基的。并以此例为引子明确究竟何为有害税收实践,“有害”的具体认定。然后,又在列举总结了之前对于有害税收实践的规制措施之后,逐一分析其局限性,以为下面研究BEPS行动计划所带来的突破做准备。本文最重要的是研究BEPS行动计划对于有害税收实践的具体规定,一是对于“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具体认定,何为实质性,关联方法如何运用,各国的专利盒制度该如何改善。二是对于“提高透明度要求”的具体方法,税收情报交换如何进行,交换主体、交换内容、交换方式等。本文最后探讨我国在走出去的战略方向上,该如何完善创新激励税收优惠制度,以及该如何应对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研究,笔者获得以下收获:苹果公司通过与爱尔兰AOI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以共同研发的名义将特许权使用费的利润转移至爱尔兰,可其并未在爱尔兰有实际研发工作,爱尔兰政府对一笔本不属于他的收入征税,其行为侵害了美国的税基,构成有害税收实践。曾经规制有害税收实践的措施有转让定价税制、CFI立法,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公约等,但其各自都具有局限性。最新的BEPS行动计划对此有所突破,其一、按满足条件的费用和整体费用的比例为依据征税,也就是工资薪水、直接成本、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用和供应成本。其二、关联国在收到裁定后应在3个月内自发地将情报发送给母公司的居住国,母公司的居住国应当对此情报履行保密义务。在创新激励税收优惠制度方面,我国应当本着高税收优惠创新激励效果与防范有害税收实践风险的基本原则。在税收情报方面,我国作为需要技术引进的发展中国家,不鼓励与发达国家过多的情报交换。但作为技术输向西亚、北非的国家,我国应重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情况,兼顾这些国家的利益,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