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塞尔(John.R.Searle)的社会实在学说是对社会本身的存在问题做的思考,所以属于社会本体论的范畴。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上。塞尔的社会实在并不是抽象的实体,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社会事实,例如货币、财产、婚姻,它们都是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建构出来的,所以被称为“制度性事实”。社会实在的结构就隐藏着这些普通的制度性事实中。
塞尔的这种常识性的观点与他对知识的推崇不无关系,他认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知识的大量增长,这些知识是确定的、客观的、普遍的,①因此,塞尔采取了“现实生活的认识论”(“real life” epistemology)的基本立场。这种认识论是以我们可见世界的知识为基础的。因此,塞尔的社会实在的建构是立足于知识时代的,它的建构背景是外部实在论和真理符合论。
本文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从意向性和言语行为理论两个维度梳理了塞尔对实在世界的基本观点,并做了初步反思。制度性事实包括三个构成要素:集体意向性、功能赋予和构成性规则。从本体上看,制度性事实是主观性的存在,因为它们必须被人相信、承认才能存在,但它们在认识论上是客观的,因为我们能对它们形成客观的认识,并且制度性事实包含道义性权力,它能够产生不依赖于个人欲望、偏好的行动理由。这种客观性是由集体意向性保证的。制度性事实的建构实质就是集体意向性按照构成性规则“X在C中算作Y”赋予对象地位功能的过程。塞尔认为所有制度性事实都可以用这三个要素解释。在此基础上,从两方面总结出语言在构建社会实在中的作用:一是通过表征使制度性事实存在,而是通过宣告式言语行为直接创造了制度性事实。
但是,言语行为本身是受规则支配的,言语行为理论却没有回答规则的合理性问题。塞尔试图用“背景性因果关系”消解这一问题,但是“背景”概念本身是模糊的。本文最后在对塞尔社会实在论的批判性考察的基础上,借鉴维特根斯坦的语用学思路,认为规则是在实践活动中建构的,对于社会实在来说,包含道义性权力的规则只能在包含集体意向性的行动中寻找。所以,社会实在是一个动态的建构过程。